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评估费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价格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放开部分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我公司制订了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请公司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遵照执行。
对本公司价格评估收费进行规范管理,要参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指导价进行协商收费,或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清单和利润清单为基础议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的发展需要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公司决定评估费以2000-5000元起步。起步费含市内勘验、出勤用车、误餐费、加班费、办公成本费等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并在结算评估费时加收。
由于公司评估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内,对在呼和浩特市地区以外的评估应收取市外勘验费。市外勘验费包括评估人员差旅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与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公司是综合类价格评估涉及评估范围广,如有需要特种行业以及特种设施、机械、车辆、设备、工程等需要评估的我公司需要特种专业人员和单位提供技术支援的加收技术支持费用。技术支持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与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公司坚持“服务、勤勉、协作”的企业宗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信守“重质量、求效率、讲信用、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合理收取费用。请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评估师按以上收费标准工作原则执行,望有关单位,个人按此收费管理办法缴纳评估费,并提出宝贵意见。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
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10日